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黃島檢二部刑訴〔2020〕768號
被告人丁某某,女,44歲,1976年**月**日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841976********,初中文化程度,群眾,戶籍地: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鎮(zhèn)**號,現居地: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qū)**家園*號樓*單元***室,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起,被告人丁某某從上家“好運**”(微信昵稱)處購進“極品虎王”等各類壯陽藥后,在自己經營的“金夢**”保健品店內加價出售。2019年12月2日14時,丁某某在自己經營的店內出售給張某某保健品“極品虎王”一瓶(10粒),張某某通過微信掃碼支付給丁某某120元。2019年12月10日,涉案保健品“極品虎王”被青島海潤農大檢測有限公司檢測出了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4、搜查筆錄;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國家食品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島市黃島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邵森
檢察官助理:蘇淦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住處;
2.案卷材料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理由說明書一份;
5.《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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