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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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揚邗檢刑訴〔2020〕4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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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7198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為揚州市邗江區(qū)**街道**村**組**號,現住址為揚州市邗江區(qū)**苑**幢**室。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盜竊,于2013年11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與前罪判決合并執(zhí)行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江蘇省儀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儀征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0年4月17日刑滿釋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錢某某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丁某某,聽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值班律師及被害人錢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1時許,被告人丁某某以假借上廁所的名義進入揚州市邗江區(qū)**街道**村**組**號被害人錢某某家中,采用翻柜子的方式,竊得被害人錢某某現金人民幣5900元。
到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獲經過、刑事判決書、出所登記表等書證;
2.被害人錢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手印鑒定書;
5.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吳艷麗
檢察官助理??郭??永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羈押在揚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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