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宿區(qū)檢刑二刑訴〔2020〕228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3241990********,漢族,大專文化,無業(yè),住宿遷市宿城區(qū)**小區(qū)**幢**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該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3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在宿遷市宿城區(qū)**小區(qū)**幢**號地下儲藏室,盜竊被害人姬某某的2箱洋河M3白酒、4瓶洋河M6白酒、6瓶杏花村光瓶汾酒。經鑒定,上述被盜白酒合計價值人民幣6130元。
2019年12月15日23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在宿遷市宿城區(qū)**小區(qū)**幢**號地下儲藏室,盜竊被害人姬某某的2箱雙溝珍寶坊君坊白酒、2箱洋河美人泉白酒、1箱郎牌郎酒、2瓶新郎酒18濃醬兼香型白酒。經鑒定,上述被盜白酒合計價值人民幣4116元。
被告人丁某某盜竊數額為人民幣10246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抓獲歸案。被盜2瓶杏花村光瓶汾酒、1瓶新郎酒、8瓶洋河美人泉白酒、1箱郎牌郎酒、1箱雙溝珍寶坊君坊白酒已被公安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被告人丁某某賠償7978元并取得被害人姬某某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盜1箱雙溝珍寶坊君坊白酒等物證照片;
2.到案經過、諒解書等書證;
3.證人周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姬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價格認定結論書;
7.現場勘查、辨認、搜查等筆錄;
8.被盜現場監(jiān)控錄像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其已賠償或被盜財物被追回,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景勇
檢察官助理:孫建
2020年6月2日
??????????????????????????????????????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聯系電話:1982626****)現被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