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德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421291982********,藏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區(qū)昌都地區(qū)芒康縣,住**鄉(xiāng)**村**組,因涉嫌盜竊罪,經德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德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審。我院于2020年8月21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現(xiàn)取保候審中。無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德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丁某某從芒康縣**鄉(xiāng)開著三輪摩托車來到德某某,于18時許到達德某某**鄉(xiāng),之后被告人丁某某來到**鄉(xiāng)**村委會射箭場,在射箭場旁邊的河邊看見射箭場里放有一臺發(fā)電機和一臺調壓器,于是到23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就開著三輪摩托車來到**村射箭場把放在射箭場休息區(qū)內的一臺發(fā)電機和一臺調壓器裝上三輪摩托車后偷走后來到德某某城,將三輪摩托車停放在梅**酒店停車場后前往香格里拉。2020年8月8日19時許回到德某某城,在德某某**鎮(zhèn)**酒店停車場內被德某某公安局民警抓獲。
2020年8月17日德某某公安局聘請德某某發(fā)展和改革局對被盜物品一臺發(fā)電機和一臺調壓器的價格進行鑒定,經鑒定,被盜的一臺發(fā)電機認定價格為1350.00元、一臺調壓器認定價格為200.00元,以上被盜物品鑒定總價格為1550.00元,盜竊數額較大。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發(fā)電機一臺,調壓器一臺;2.書證:戶口證明、違法犯罪情況說明、抓獲經過等;3.被害人和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價格認定結論;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秘密竊取他人財物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認定為坦白,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一個月,宣告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15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德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德君
檢察官助理:?魯茸追格
(院?。?/span>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家中,聯(lián)系方式:178896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三輪摩托車鑰匙一串隨案移送,其余涉案款物已經發(fā)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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