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銅陵市公安局銅官分局偵查終結(jié),偵查機關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時許,被告人丁某某至銅陵市銅官區(qū)**村**棟**室院墻外,通過翻墻的方式進入封閉的院內(nèi)實施盜竊。被害人汪某某聽見動靜后起床查看,發(fā)現(xiàn)丁某某在院中,后丁某某借口路過逃離現(xiàn)場。2019年9月7日, 被告人丁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人員資料等書證;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室盜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被告人丁某某入室盜竊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陽輝東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移送案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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