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252619**********,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撫州市樂安縣,住**鎮(zhèn)**村村頭,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樂安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樂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樂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樂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12日21時50分許,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駕駛小型轎車從樂安縣**鎮(zhèn)前往樂安縣城,行駛至樂安縣**大道***飯店門口路段時,撞到行人陳某某,造成陳某某受傷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樂安縣交警大隊認定,被告人丁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被告人丁某某靜脈血液中檢出酒精成分含量為94.l8mg/lOOml,被害人陳某某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fā)時,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報警后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9年27日,被告人丁某某賠償了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口信息簡項、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2.證人余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全部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諒解,自愿認罪認罰并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安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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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
檢察員:黃貴平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三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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