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三檢一部刑訴〔2020〕739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10221987********,漢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臺州市三門縣**鎮(zhèn)**村**號。2020年6月2日因本案被三門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三門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三門縣人民法院對梅某某與陶某某、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作出民事判決,要求陶某某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被告人丁某某歸還梅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5000元,陶某某、丁某某均未履行。三門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1日立案執(zhí)行,于次日向丁某某發(fā)出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執(zhí)行通知書,并以短信方式送達。同月7日對丁某某浙JJ****車輛作出執(zhí)行裁定書、限期交出車輛通知書并以短信方式送達。被告人丁某某拒不移交被查封車輛,致使三門縣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無法執(zhí)行。
案發(fā)后,丁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履行完畢還款義務,并取得申請執(zhí)行人梅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車輛檔案信息、車輛軌跡信息、卡口照片、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執(zhí)行裁定書、案件移送函、執(zhí)行報告、立案審批表、民事判決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執(zhí)行通知書、查封車輛裁定書、限期交出車輛通知書;
2、證人證言:證人劉某某的證言,歸案經過;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三門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林凌敏
檢察官助理:羅靈君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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