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4409811986********,漢族,小學文化,務工,廣東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號。無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資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5月19日1時許,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粵K1****二輪摩托車途經(jīng)高州市城區(qū)東方大道路段時被民警盤查抓獲。經(jīng)抽血檢驗,丁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6.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物證,書證,被告人供述,鑒定意見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姚媛
2019年8月6日
附注: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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