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易檢一部刑訴〔2020〕85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群眾,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及經(jīng)常居住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易縣公安局取保候審,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xiàn)在家。
????本案由易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0時許,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駕駛冀F******黃色東風日產(chǎn)牌小型轎車、沿易定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易縣桂子渠村路口路段時,被易縣公安局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丁某某駕駛機動車期間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mg/100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
????此致
河北省易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維福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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