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公訴刑訴〔2019〕197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7231973********,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縣,住平昌縣**大道**段**號**棟**單元**樓**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平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平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7日晚,被告人丁某某在平昌縣江口鎮(zhèn)新華街西段漢王廟“巴河魚府”餐館就餐飲酒后,駕駛號牌為川Y*****小型普通客車從平昌縣江口鎮(zhèn)信義大道前往平昌縣金寶新區(qū),當(dāng)被告人丁某某駕車行駛至平昌縣江口鎮(zhèn)信義大道憶豐家居對面道路處時被平昌縣公安局民警現(xiàn)場查獲,平昌縣公安局后對被告人丁某某抽取血樣送巴中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經(jīng)檢驗在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35.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4.鑒定意見;5.視聽資料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平昌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坤
?????????????(院?。?/span>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住平昌縣**大道**段**號**棟**單元**樓**號。
2.案卷材料2冊。
3.起訴書8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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