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豐檢二部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821978********,回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晉江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福建省泉州市豐某某**城**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丁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6日2時50分許,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閩C755**小型越野客車,從福建晉江市梅嶺街道雙龍路亞健餐廳停車場行駛至泉州市豐某某田安路與湖心街交叉路口等紅綠燈時在車上睡著,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豐澤交警大隊民警現(xiàn)場查獲,民警即通知東南醫(yī)院護士到現(xiàn)場對被告人丁某某抽血檢測酒精濃度,并送往泉州東南醫(yī)院醒酒。經(jīng)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依法鑒定,被告人丁某某的血樣中乙醇濃度為209.32mg/100ml。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等;
2.證人證言:證人肖某某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福建華閩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毒物鑒定意見書;
5.辨認筆錄:證人肖某某辨認被告人丁某某筆錄、被告人丁某某辨認駕車地點、被查獲地點等筆錄;
6.視聽資料:現(xiàn)場查獲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丁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建省泉州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黃國棟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聯(lián)系電話:1359975****。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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