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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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檢一部刑訴〔2020〕2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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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8211970********,漢族,小學文化,個體工商戶,住淮安市淮陰區(qū)**街道**組**號,戶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區(qū)。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9時52分許,被告人丁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丁香路淮東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前出入口進入丁香路時,與沿丁香路由東向西行駛的陳某某所駕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陳某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丁某某負該事故主要責任。
另查,事故發(fā)生后丁某某主動報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被告人丁某某的基本信息、發(fā)破案經過等書證;
2.證人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二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5.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
6.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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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吳文清
檢察官助理:康存真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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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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