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福檢刑訴〔2018〕1833號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8221995********,漢族,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安慶市**縣**鎮(zhèn)**號。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于2017年4月19日刑滿釋放。現(xiàn)因盜竊嫌疑,于2018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18年9月28日、11月21日兩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補充偵查,該局分別于2018年10月26日、12月21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本市福田區(qū)公共場所多次盜竊。
1、2016年9月12日9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區(qū)**路**號店鋪中偷走被害人劉某甲的背包,背包內有一部OPPO手機(價格無法鑒定)和現(xiàn)金900元。
2、2016年10月6日13時許,被告人在福田區(qū)**商城**店鋪盜竊了被害人劉某乙一部灰色蘋果6PLUS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820元)和一部小米手機(價格無法鑒定)。
3、2016年10月10日17時許,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區(qū)**路的**餐廳盜竊了被害人葉某某一部放在桌面的白色華為8PLUS手機(價格無法鑒定)。
4、2016年10月12日12點22分左右,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區(qū)**路**酒店對面**奶茶店盜竊了被害人放在柜子里充電的一部玫瑰金色蘋果6S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681元)。
5、2018年5月22日早上8時,被告人丁某某在福田區(qū)**市場二樓的一個柜臺盜竊被害人邱某某放在柜臺上一部VIVO?X20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130元)。
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拿手機到深圳市福田區(qū)**市場一樓一個柜臺變賣時被保安員識別抓獲并報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被告人丁某某的身份材料,抓獲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等;2.證人證言:證人孫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邱某某、劉某甲、劉某乙、葉某某、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人像對比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等;7.視聽資料:案發(fā)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及截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無視國家法律,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法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其盜竊金額等犯罪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丁某某八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楊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福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八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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