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廣州鐵路公安局長沙公安處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9時許,被告人“無某某”在長沙火車站肯德基餐廳內(nèi),趁被害人趙某某趴在桌上睡覺之機,將其不慎掉落在身旁的一臺黑色iphoenXR128G手機(價值人民幣3705元)盜走。接到被害人報案后,公安機關(guān)于2019年11月15日將被告人“無某某”抓獲并在被告人協(xié)助下追回贓物返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證人尹某某、周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無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無某某”系聾啞人犯罪,且在案發(fā)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愿意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無某某”拘役五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員:王威
附件:
1.被告人“無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長沙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視聽資料光盤一張。
3.證人名單一份。
4.人員指紋卡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