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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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檢一部刑訴〔202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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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馬某某,男,漢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1011983********,初中文化,甘肅省玉門市人,現住甘肅省酒泉市玉門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瓜州縣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審。2019年12月11日因詐騙罪被甘肅省張掖市山丹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000元。2020年6月1日因詐騙罪被嘉峪關市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與甘肅省山丹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甘0725刑初124號對被告人馬某某因犯詐騙罪所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元。?2020年9月8日由瓜州縣公安局自甘肅省酒泉監(jiān)獄解回再審,現羈押于瓜州縣看守所。
本案由甘肅省瓜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了認罪認罰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被告人馬某某認罪認罰,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馬某某駕車從玉門市玉門鎮(zhèn)出發(fā)到瓜州縣了解廣告行業(yè)行情期間,因有兩張信用卡還款期限已到,自己無能力還款,遂到瓜州縣淵泉鎮(zhèn)曾為其還過信用卡的“**商行”店鋪內,與店主郭某某協(xié)商按每1萬元收取150元的手續(xù)費,讓郭某某幫其還信用卡的欠款,協(xié)商好后郭某某通過手機銀行向馬某某所持的浦發(fā)銀行信用卡(卡號:62595887********)轉賬6000元,建設銀行信用卡(卡號:62596508********)轉賬13000元,還款成功后馬某某慌稱為了不影響信用卡的信用額度,讓郭某某稍遲些刷卡,趁郭某某不備時逃離“**商行”。郭某某為挽回損失利用信用卡的免密支付功能從馬某某的浦發(fā)銀行信用卡內刷取現金2998元,馬某某收到刷卡信息后,將兩張信用卡進行了掛失,在補辦了新的信用卡后繼續(xù)持卡消費,共詐騙郭某某16002元。案發(fā)后被告人親屬積極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得到被害人諒解。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1)瓜州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獲經過,證明案件的來源及被告人到案經過;(2)被告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詢單、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其因多次實施詐騙被判處刑罰的事實;(3)交易明細及微信轉賬記錄,證明被告人詐騙被害人欠款的事實;
2.證人證言:張某某、馮某某證言證實馬某某實施詐騙的事實;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陳述,證實其被馬某某詐騙的經過;
4.被告人馬某某供述與辯,證實其如實供述自己詐騙犯罪的事實;
5.視聽資料,證明被告人在案發(fā)現場的事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詐騙的事實供認不諱,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馬某某具有以下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情節(jié),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第二百六十六之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某某九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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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瓜州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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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檢察官:石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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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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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馬某某被羈押于瓜州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兩冊,光盤兩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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