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館檢第一檢察部刑訴〔2020〕129號
被告人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4331989********,漢族,大學本科程度,群眾,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館陶縣**鄉(xiāng)**村**號,住館陶縣**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2017年7月27日,因交通事故被行政處罰,罰款500元。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館陶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河北省館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18時10分許,被告人顏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文大線由北向南行駛,駛至館陶縣**鄉(xiāng)**村路口時,將前方由西向東推行自行車的行人劉某某撞倒,造成劉某某(經(jīng)館陶縣人民醫(yī)院醫(yī)生在現(xiàn)場確認)死亡,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顏某某棄車離開事故現(xiàn)場。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顏某某應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某無責任。
2017年7月27日9時30分許,被告人顏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顏某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diào)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顏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顏某某主動投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且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劍瑛
檢察官助理:張延俊
?2020年1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顏某某現(xiàn)居住于館陶縣**鄉(xiāng)**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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