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館檢公訴刑訴〔2017〕90號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15811986********,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群眾,務(wù)農(nóng),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清市**街道**居委會**號,現(xiàn)住該處,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館陶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當日被館陶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館陶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當日已告知被害人親屬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8月29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甲醉酒(其含量為132.9mg/100ml)后駕駛魯P****小型轎車沿文大線由南向北行駛,駛至事故發(fā)生地時,追尾相撞到前方同向由被害人孫某某騎行的電動自行車尾部,造成孫某某及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員被害人李某乙當場死亡,車輛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孫某某、李某乙均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李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親屬三十七萬元。
2017年8月29日,李某甲在事故現(xiàn)場被民警口頭傳喚至館陶縣交警大隊事故科接受調(diào)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甲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劍瑛
2017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現(xiàn)羈押于館陶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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