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永檢刑一刑訴〔2020〕415號
被告人楊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811971********,漢族,小學,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武安市,住武安市**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4日投案自首,經永年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24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邯鄲市永年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楊某某以貸款需要增加賬號流水為由,請游某某幫助做楊某某的中國工商銀行賬號流水,并承諾貸款到帳后先償還以前欠的游某某欠款,并將自己的銀行卡、身份證、U盾放在游某某?處保管,以騙取游某某信任。后游某某讓其妻子武某某通過在六星的門市的網(wǎng)上銀行,用游某某的工行卡和其妻子的工行卡向楊某某的工行卡多次匯款并轉出,2015年1月29日武某某匯入楊某某卡中的41500元被楊某某轉出,后楊某某失去聯(lián)系。
2014年9月28日,楊某某以信譽貸款的方式從**人文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永年子公司貸款6萬元,至2014年11月份,人文公司聯(lián)系楊某某時發(fā)現(xiàn)楊某某已聯(lián)系不上,放款時查看的廠房已經轉讓,設備及貨物已經變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照片,被害人控告狀及報案材料,楊某某提供給游某某的身份證和銀行卡復印件,中國工商銀行永年融興支行調取的銀行流水,游某某出具的諒解書冀收款條到案經過,前科證明,戶籍證明等;2.證人韓某某、單某某、賈某某等人證言;3.被害人游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楊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趙璧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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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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