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邯鄲市永年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3時許,被告人許某某酒后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行駛至邯鄲市永年區(qū)中華北大街與健康大街交叉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抽血送檢,邢臺正和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邢司醫(yī)鑒【2019】毒鑒字第2917號血液酒精濃度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被查獲時許某某的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79.05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資質、被告人許某某指認現場照片、抽血照片、酒精含量測試報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案件查獲證明、被告人許某某到案情況說明、現實表現證明、被告人許某某駕駛證、行駛證、戶籍證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許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邢臺正和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邢司醫(yī)鑒【2019】毒鑒字第2917號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趙璧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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