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二部刑訴〔2020〕45號
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21281962********,漢族,大專文化程度,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號樓**單元**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10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受雇于王某某(已判)的委托,在武安市**路**街開發(fā)項目部(屬開發(fā)項目、無法人資質)擔任財務副總,以投資、賣房為由,以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及武安市**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公開宣傳,以高于銀行利息(月息二分五到三分不等)為誘餌面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經(jīng)邯鄲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被告人李某某吸收公眾存款涉及人數(shù)5人(22人次),借款合同和收據(jù)金額共計2426.4萬元,實際收款金額2228.0667萬元,已還本金0元,剩余未償還本金2228.0667萬元,支付利息301.9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有刑事判決書、抓獲經(jīng)過、借款合同、收款收據(jù)、武安**街認購協(xié)議、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書、取章條、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
2證人王某某、馬某某、衛(wèi)某某、高某某、任某某、郭某某、包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邯鄲**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5辨認筆錄八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通過公開向公眾宣傳,采取支付高利息方式,幫助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經(jīng)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曉華
2020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河北省武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冊、光盤六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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