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463號
被告人史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812001********,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鎮(zhèn)**村**號,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3時許,被告人史某甲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武安市東環(huán)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北環(huán)路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數值為110mg/100ml。后史某甲被帶至醫(yī)院進行血樣抽取,經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史某甲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13.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有機動車查詢單、駕駛證查詢單、查獲證明等;
2.證人史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5.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史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史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
檢察官助理:范路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材料2冊,光盤5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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