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304號
被告人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81197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河北省武安市**鎮(zhèn)**村**號,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時許,被告人馬某某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沿武安市南環(huán)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富強街與南環(huán)路交叉口處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馬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50mg/100ml,后被帶至武安市第一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抽取。經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馬某某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93.2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查獲證明,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等;
2.被告人馬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
4.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馬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曉
檢察官助理:范路瑤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審于原籍;
2.案卷2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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