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名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15時許,在大名縣**鎮(zhèn)**路**小區(qū)*號樓*單元*樓西戶杜某某家中,因被告人于某某和馬某某到杜某某家收水費,于某某和杜某某發(fā)生口角并引起打架,打架過程中,于某某將杜某某打傷。經(jīng)大名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杜某某的傷情屬于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傷情照片;2.戶籍證明、表現(xiàn)證明等書證;3.證人馬某某、邵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杜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7.現(xiàn)場勘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大名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孫平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亍?/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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