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岡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井檢刑訴〔2020〕10號
被告人劉某甲,綽號“老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4301972********,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縣,住永新縣里田鎮(zhèn)江**村**組**號。2004年12月13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永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9月1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2年9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2015年4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井岡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井岡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經(jīng)井岡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井岡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劉某乙,綽號“茂龍”,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4301976********,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縣,住永新縣**鎮(zhèn)**街**號。2001年9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4年7月29日因犯盜竊罪被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06年5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廣東省東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3年1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井岡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井岡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經(jīng)井岡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井岡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綽號“虎里”,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624301984********,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縣,住永新縣**鎮(zhèn)**村**組**號。2011年4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3年1月18日因犯盜竊罪被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0000元。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井岡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井岡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經(jīng)井岡山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井岡山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井岡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5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14時許,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共同商量并騎摩托車從永新縣到井岡山實施盜竊。在井岡山市**鎮(zhèn)**棟**單元**室謝某某家盜得銀手鐲一個,硬幣300元左右。
在井岡山市**鎮(zhèn)**房小區(qū)**棟**單元**室盛某某家實施盜竊,但未盜竊到財物。
在井岡山市新城區(qū)**小區(qū)**棟**單元**室許某某家盜得現(xiàn)金2000元、高粱酒兩瓶、洋酒一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前科材料等書證;
被害人盛某某、謝某某、許某某的陳述;
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現(xiàn)場勘驗、搜查、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規(guī)定之情節(jié),系累犯。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許愛華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尹某某羈押在井岡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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