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邯山檢二部刑訴〔2021〕Z10號
被告人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4021989********,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溝**號**棟**單元**號,現(xiàn)住本市邯山區(qū)**溝**號**棟**單元**號,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當日由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韓某某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韓某某利用自己的真實身份,辦理了一張建行卡,一張民生銀行卡,一張光大銀行卡,一張中信銀行卡和一張工商銀行卡。后將全部銀行卡通過網(wǎng)絡賣給一男子(身份不詳),獲利1800元,為電信詐騙份子提供便利。其中建行卡,卡號:62170001100********,該卡涉案1起(受害人吳某某,涉案金額20000元);民生銀行卡,卡號:62262212********,該卡涉案9起(受害人李某甲,涉案金額元10000;受害者人謝某某,涉案金額20000元;受害者人龍某某,涉案金額51800元;受害者人楊某某,涉案金額10000元;受害者人李某乙,涉案金額48000元;受害者人林某某,涉案金額15000元;受害者人柴某某,涉案金額10000元);受害者人梁某某,涉案金額5000元;受害者人朱某某,涉案金額兩筆共35000元;光大銀行卡,卡號:62266223********,該卡涉案4起(受害人高某某,涉案金額15000元;受害者人李某丙,涉案金額12000元;受害者人佘某某,涉案金額34000元;受害者人靳某某,涉案金額10000元);中信銀行卡,卡號:62177308********,該卡涉案3起(受害人王某某,涉案金額5000元;受害者人宋某某,涉案金額5000元;受害者人景某某,涉案金額5000元);工商銀行卡,卡號:62220304050********,該卡涉案1起(受害人熊某甲、熊某乙,涉案金額50000元)。
韓某某五張銀行卡涉案支付結(jié)算金額共計人民幣2142643.05元,其中李某甲等18名受害人被騙金額共計人民幣3608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公安部推送線索、調(diào)查材料、公安機關辦案民警警官證復印件、被告人韓某某戶籍證明材料及現(xiàn)實表現(xiàn)、呈請追繳非法所得報告書、交納非法所得憑證、銀行卡涉案信息及流水、被告人韓某某供述及辯解;被害人涉案、受案、立案、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韓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韓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栗保東
(院?。?/span>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韓某某現(xiàn)被依法羈押于邯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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