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17時許,在邯山區(qū)雪馳路新華書店門口,王某某與前妻李某某發(fā)生糾紛。李某某報警后,邯山區(qū)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輔警尚某某、陳某某、張某某、馮某某受帶班民警樂某某委派到現場出警。王某某拒不配合出警人員正常執(zhí)行職務,辱罵并毆打出警人員,導致四名出警人員不同程度受傷。經邯鄲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馮某某、尚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陳某某、張某某的損傷未達到輕微傷標準。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并簽署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辨認筆錄及現場勘驗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王某某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韓欣悅
(院印)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邯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