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邯山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馮素燕,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杰,河北馳舟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永年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畢越嶺,河北新舉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邯鄲市武安市,
趙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趙某某、王某某連帶償還借款本金52500元,并依據約定的月利率2%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期間的利息7350元,以上共計59850元,并繼續(xù)依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至判決書履行完畢之日止;2.依法判令趙某某、王某某連帶支付為實現(xiàn)債權而支付的交通費、律師費等3000元,并依1%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決履行完畢之日止的違約金;3.本案訴訟費由趙某某、王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21日,趙某某因進貨急需周轉資金,遂從趙某處借款人民幣52500元整,雙方約定借期為3個月,即自2017年12月21日起止2018年3月20日止,月息2%,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了相應的借款信息。同時,約定借款逾期不還的部分,按每天1%計收違約金,直到本息還清為止。同日,王某某與趙某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當日,趙某便將款項如約出借給趙某某,但趙某某不但沒有如約支付利息,而且借款到期連本金都拒絕償還。經趙某催要,趙某某、王某某均推脫不還,無奈,為維護趙某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趙某的訴訟請求。趙某某未提交答辯狀,庭審辯稱,2017年12月21日趙某通過馮雪濤銀行卡兩筆轉入趙某某銀行卡52500元,但同時趙某又拿著趙某某該銀行卡刷POS機私自轉入河北國貴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貴公司)5250元、國網冀北電力霸州市供電分公司(以下簡稱霸州供電公司)24875元,趙某某實際收到借款22375元。自2018年1月22日起,趙某某連續(xù)三個月通過轉賬及微信支付方式每月支付趙某利息1250元,共計3750元。鑒于趙某某實際收到借款22375元的事實,趙某某應以實際借款數(shù)額償還本金及利息,支付利息應扣除。趙某與趙永兵之間屬于民間借貸糾紛,交通費、律師費并非是必要支出的費用,趙某訴請支付所謂的交通費、律師費及自借款之日的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駁回趙某的該項訴訟請求。王某某未提交答辯狀,未提交證據,亦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趙某提交以下證據:1.《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證明趙某向趙某某出借52500元,借款期限三個月,月息2%,并約定逾期不還按每天1%計收違約金,借款期限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2.借款借據一份,證明目的同證據1,趙某某親筆書寫已實際收到趙某的借款52500元;3.兩份銀行轉賬憑證,銀行轉賬憑證上的馮雪濤和趙某屬于親屬關系,用以證明2017年12月21日趙某分兩筆向趙某某轉款共計52500元,分別是50000元和2500元;4.《保證擔保合同》一份,用以證明王某某和趙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承諾擔保趙某某向趙某的借款52500元,擔保責任為連帶責任。趙某某質證意見:對證據1《借款合同》真實性無異議,對合同約定有異議,合同約定違約金數(shù)額逾期每天1%明顯違反法律規(guī)定,約定過高,沒有法律依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調查費等約定沒有法律依據,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對證據2借款借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趙某某實際借款數(shù)額為22375元;對證據3銀行轉賬憑證真實性有異議,轉賬手續(xù)付款人為馮雪濤,不是本案當事人,與本案當事人沒有關系,趙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馮雪濤關系,不能證明是趙某給趙某某轉款,趙某某沒有收到趙某轉款;對證據4《擔保合同》沒有異議。趙某某提交以下證據:1.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明細對賬單,2017年12月21日馮雪濤賬戶兩筆轉入趙某某銀行卡賬戶2500元和50000元,同時從趙某某該卡通過POS機轉入國貴公司5250元、霸州供電公司24875元,趙某某與國貴公司、霸州供電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趙某某向其轉款不符合常理,趙某與趙某某之間系朋友關系,趙某轉款同時持有趙某某銀行卡并知曉銀行密碼,趙某利用趙某某的信任私自轉款,用以證明趙某某實際收到借款22375元;2.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2018年1月23日趙某某賬戶向趙某賬戶轉款100元和1150元,2018年3月22日向趙某賬戶轉款500元,趙某與趙某某之間除本案借款沒有其他借款關系,趙某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有其他借款關系,三筆轉款是支付利息,用以證明趙某某支付趙某利息的情況。趙某質證意見:對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趙某某所提交的該證據可以證明趙某某確實向趙某兩次借款52500元及借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于趙某某所稱的分兩次向國貴公司、霸州供電公司的轉賬,首先與本案無關,其次屬于趙某某個人行為,趙某使用趙某某的銀行卡不符合情理和常理,因此趙某向趙某某的出借金額是52500元;對證據2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首先趙某某所稱償還的是趙某的借款利息,趙某不認可,可以合理地認為是趙某某向趙某償還的本案標的以外的其他借款,其次趙某某轉款的對方戶名有一個“霞”字,即使是趙某,也表明趙某與趙某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最后根據趙某某所提供的證據可以確認趙某與趙某某之間存在借款關系,借款金額是52500元,借款到期不還,趙某某應當承擔還款責任及承擔相應的利息和罰息。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在此后審理部分依法予以綜合分析和認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21日,趙某某(借款人)與趙某(出借人)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人因資金周轉購鋼材,需要一筆資金;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幣52500元;出借人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0元,其余52500元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借款匯入借款人賬戶;在合同規(guī)定的借款期內,雙方約定利率為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共計3月(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按本合同規(guī)定到期一次性償還全部本金,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為每月20日;借款逾期不還的部分,按每天1%計收違約金,直到全部本息還清為止;如借款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還款義務,提起訴訟的,出借人支付的訴訟費、律師費、調查費、差旅費等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擔(注:本合同中借款人所留現(xiàn)住址,不僅是雙方往來對賬、文件送達的唯一地址,也是法院送達文書及訴訟材料的唯一地址);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等約定。同日,王某某(保證人、甲方)和趙某(出借人、乙方)簽訂《保證擔保合同》,約定:為確保乙方與趙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方保證擔保的借款金額為525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止;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甲方對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乙方有權直接要求甲方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借款金額及利息、借款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和實現(xiàn)借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因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注:本合同中擔保人所留現(xiàn)住址,不僅是文件送達的唯一地址,也是法院送達文書及訴訟材料的唯一地址)等約定。上述合同簽訂當日,趙某如約履行,通過馮雪濤(趙某前夫)銀行賬戶分兩次向《借款合同》中約定的趙某某銀行賬戶轉款2500元和50000元,合計52500元。同日,趙某某向趙某出具借款借據確認收到借款52500元,借款借據左下部趙某某又書寫“本人已實際收到銀行轉賬伍萬貳仟伍佰元整趙某某”,并在2500元轉款手續(xù)上簽名、捺印,在50000元轉款手續(xù)上簽寫“轉賬已收到趙某某”予以確認。趙某某未按《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也未償還借款本金。2018年1月23日趙某某賬戶向趙某賬戶轉款100元和1150元,2018年3月22日向趙某賬戶轉款500元。經催要未果,2018年10月16日趙某訴至本院,訴請如前。另查明,趙某某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個人明細對賬單顯示:2017年12月21日趙某某的中國農業(yè)銀行62×××70銀行卡賬戶收到馮雪濤的50000元和2500元轉款;同日該賬戶向國貴公司轉款支出5250元、向霸州供電公司轉款支出24875元,摘要均為消費。趙某某庭審稱與國貴公司、霸州供電公司沒有任何關系,趙某轉款時持有趙某某銀行卡并知曉銀行密碼,利用趙某某的信任私自轉款,兩筆轉款系通過POS機轉入國貴公司5250元、霸州供電公司24875元。對此,趙某當庭予以否認。又查明,自2018年5月4日開始,趙某在本院陸續(xù)起訴包括本案在內的20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被告主體為張磊和連福慶、李稷林和李稷稷等不同的被告。庭審后,經詢問,趙某認可收到趙某某2018年1月23日、3月23日三筆轉款合計1750元。
原告趙某與被告趙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紅杰、被告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畢越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本案爭議焦點一、如何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趙某貸款對象主體眾多,除了本案債務人趙某某以外,趙某于2017年分別向多個自然人出借資金,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yè)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yè)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金融業(yè)務活動系國家特許經營業(yè)務,《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yè)金融機構的業(yè)務活動”,該強制性規(guī)定直接關系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資金安全,事關社會公共利益,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依法無效,依法應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無效。案涉《借款合同》無效,借貸雙方對此均有過錯,借款人趙某某不應當據此獲得額外收益,根據公平原則,趙某某在返還借款本金的同時,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同時返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趙某某主張自2018年1月22日起連續(xù)三個月通過轉賬及微信支付方式每月支付趙某利息1250元共計3750元,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依法不予認定,但趙某某已支付的三筆合計1750元,證據充分,趙某予以認可,本院予以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钡囊?guī)定,按照趙某某的付款的時間和金額,經計算,截止2018年3月22日趙某某拖欠趙某借款本金為51332.42元,本院予以認定。趙某訴請主張的交通費、律師費,未提交證據,依法不予支持。趙某某辯稱未收到趙某支付的借款和2017年12月21日趙某使用其銀行卡私自向國貴公司、霸州供電公司轉款,實際收到借款為22375元,兩個抗辯理由相互矛盾,趙某某出具借款借據并在兩份轉款憑證上簽字確認收到借款,趙某某所提交證據不足以反駁《借款合同》、借款借據及轉款憑證的證明力,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趙某某的上述抗辯理由不成立。本案爭議焦點二、王某某應否承擔連帶責任。趙某與王某某簽訂《保證擔保合同》,其之間形成擔保合同關系。本案《借款合同》無效,作為從合同的《保證擔保合同》在該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依法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規(guī)定,擔保人王某某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借款合同》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存在過錯,依法應對債務人趙某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民事責任。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和證據,應視為其放棄質證及抗辯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王某某自行承擔。綜上所述,趙某所訴,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趙某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趙某借款本金51332.42元和借款利息(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以本金51332.42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二、王某某對本判決第一項趙某某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民事責任;三、駁回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96元減半收取計648元,由趙某負擔106元,趙某某負擔542元。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素輝
書記員:葛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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