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長勝,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陳智,河北經(jīng)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
委托代理人:武文昭,河北建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900684312039F。
法定代表人:徐立堂,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秀樹,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長勝訴被告劉某某、被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品建工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鐵城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長勝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智、被告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武文昭、被告金品建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秀樹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滄州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將其承建的通翔園小區(qū)11#樓工程轉(zhuǎn)包給被告劉某某。同年9月11日被告劉某某作為項目負責人與原告趙長勝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由原告趙長勝分包通翔園小區(qū)11#樓主體工程、木工支?;A地下室工程,工程人工費用677900元,原告趙長勝作為分包方代表人簽字,發(fā)包單位處加蓋有滄州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通翔園小區(qū)11#住宅樓項目部章。原告施工后,其施工人工費用未結(jié)清。上述工程于2008年11月26日竣工。2009年滄州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整體改制,該公司由該企業(yè)職工出資組建的金品建工公司成功受讓。2013年1月17日被告劉某某為被告金品建工公司出具承諾書,載明:其在金品建工公司承包的通翔園11#樓工程已竣工驗收,施工期間產(chǎn)生的工人工資、材料費、租賃費等一切費用均已全部結(jié)清,再無其他欠款,如出現(xiàn)因該工程產(chǎn)生的任何索要欠款的訴訟、仲裁案件均系劉某某個人行為,與金品建工公司無關(guān)。被告劉某某于2015年4月10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通翔園工地11#樓木工隊趙長勝人工費91600元、劉某某、2015、4、10”等內(nèi)容。因原、被告協(xié)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問題未果,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將被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劉某某為原告趙長勝出具欠條,確認其欠原告趙長勝通翔園小區(qū)11#住宅樓工程人工費91600元,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張被告自2009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至履行完畢之日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劉某某辯稱涉案人工款因其與原告趙長勝口頭約定在劉舒莊工程超支款中扣除而不存在的抗辯,因被告提交的協(xié)議書載明該工程在2014年施工,而被告劉某某在2015年4月10日為原告出具欠條,且無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該抗辯,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是否超出訴訟時效,根據(jù)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nèi),因此就被告劉某某所出具欠條訴訟時效最后一天為2017年4月10日,原告同日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因被告金品建工公司已提交被告劉某某書寫的承諾書等證據(jù)證明其已將通翔園11#樓工程款等費用全部與被告劉某某結(jié)清,故對被告劉某某所欠上述人工費等費用不需再承擔償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支付原告趙長勝人工費916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利息自2009年12月5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利息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趙長勝其他的訴訟請求。
上述判決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5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曹鐵城
書記員:賈漢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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