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黑龍江省天太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玉輝,黑龍江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崔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慶油田昆侖集團有限公司職工。
原審第三人:王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大慶市人民檢察院退休干部。
上訴人趙某因與被上訴人崔某、原審第三人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民法院(2015)讓商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玉輝與被上訴人崔某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王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問題是雙方存在債務是否免除。撕毀借條并不是債務免除的必要條件,債務免除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本案中,借款30萬元的事實,雙方均無異議。雙方也均認可,借條撕毀時,只有上訴人趙某與原審第三人王某某在現(xiàn)場。根據(jù)以上事實,無法認定上訴人趙某向被上訴人崔某作出了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結合一審時,上訴人趙某提供的原審第三人王某某給上訴人趙某所發(fā)的短信內容,進一步證明了上訴人趙某沒有向被上訴人崔某作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故上訴人主張債務沒有免除的上訴理由,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所借款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由于該筆借款發(fā)生在趙某與王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趙某主張該筆借款系其婚前個人財產,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借款30萬系趙某與王某某夫妻共同財產,王某某明確表示放棄其享有的15萬債權,故趙某向崔某主張償還借款30萬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趙某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大慶市讓胡路區(qū)民法院(2015)讓商初字第379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崔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上訴人趙某借款15萬元。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1600元,由上訴人趙某負擔5800元,被上訴人崔某負擔58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智源 審 判 員 趙 楠 代理審判員 張和平
書記員:顧婉婷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變更。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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