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財達證劵有限責任公司石家莊建設南大街證劵營業(yè)部職員。
委托代理人陳新敏,河北天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廣林,系趙某之父。
上訴人(原審被告)任某,無業(yè)。
上訴人(原審被告)胡某(任某之母),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路紅剛,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廣林。
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以下簡稱人保公司),住址石家莊市黃河大道98號。
代表人趙尚年,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建松,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趙某、任某、胡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市橋東區(qū)人民法院(2013)東民一初二字第001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11月27日20時50分許,趙某駕駛冀A×××××號汽車順勝利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浙江大酒店西門口處,被告任某使用偽造駕駛證駕駛冀A×××××號出租車由東向南越中心實線左轉時,兩車相撞后,趙某駕駛的汽車撞到路東樹上,造成兩車受損,趙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任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趙某無責任。趙某與趙廣林系父子關系。冀A×××××號車登記在趙廣林名下。任某與胡某系母子關系,冀A×××××號車登記在喬順喜名下,實際車主系胡某。該車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三責險20萬元,系不計免賠,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趙某被送往省三院住院治療,于2013年1月5日出院,住院39天。以上事實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原告主張醫(yī)療費52023.04元,提交票據38張、用藥明細一份。被告任某、胡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人保公司對真實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稱只在交強險10000元內承擔責任,超出部分應由任某、胡某承擔。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任某、胡某對此無異議。人保公司認為該項應由任某、胡某承擔。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5050元,提交診斷證明兩份,證明醫(yī)囑“增加營養(yǎng)”,主張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共計101天,按每天50元計算。任某、胡某對天數無異議,但認為要求過高,由法院酌定。人保公司同意上述意見,但稱該項屬醫(yī)療費范疇,應由任某、胡某負擔。原告主張誤工費10817.34元,提交診斷證明兩份、住院病歷一套,證明誤工時間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提交所在單位證明一份、2012年8、9、10三個月工資發(fā)放表三份、2012年7、8、9三個月考核獎發(fā)放表三份、營業(yè)執(zhí)照一份、勞動合同一份。證明1、誤工期間扣發(fā)工資、獎金共計10817.34元;2、正常工資收入情況;3、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被告任某、胡某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稱原告獎金具有不確定性,不予認可。人保公司對診斷證明合法性有異議,其記載建議休息一個月,根據相關規(guī)定出具診斷證明合法性有異議,其記載建議休息一個月,根據相關規(guī)定出具診斷證明休息時間不能超過兩周,故對其誤工天數只認可90天,誤工費應按平均標準計算。原告主張護理費17487元,提交診斷證明兩份,證明住院期間需兩人護理;提交護理人員趙廣林所在單位誤工證明一份,2012年8、9、10三個月工資表三份,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各一份,證明:1、趙廣林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3月7日請假護理趙某,扣發(fā)工資11787元。2、趙廣林正常收入情況。3、趙廣林與850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提交護理人員成亮所在單位河北路橋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誤工證明一份,2012年8、9、10月工資表三份,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各一份,證明:1、自2012年11月28日至2013年1月5日請假照顧趙某,扣發(fā)工資5700元。2、成亮正常收入情況。3、成亮與該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任某、胡某意見:對原告提交的護理人員趙廣林工資收入不認可,因未提交納稅證明、收入證明和誤工證明不能真實反映其誤工情況。成亮的收入證明和誤工證明也未提交納稅證明,對此不予認可。同意按2013年河北省職工年平均收入39542元標準計算。人保公司意見:1、同意任某、胡某意見。2、對診斷證明有異議,故對護理人數有異議,同意住院期間一人護理。原告未提交出院后繼續(xù)一人護理的證據,故對出院后的護理費不予認可。原告主張物損費(衣物)1500元,未提交證據。被告對此不予認可。原告主張車損費104000元,提交公估報告一份。任某、胡某認為數額過高,同意60000元,且由保險公司負擔。人保公司意見:1、同意上述被告意見。2、同意在交強險2000元內賠償,因任某是無證駕駛,對超出部分屬于三責險拒賠部分,應由任某、胡某賠償。原告主張拖車費260元,提交票據5張。三被告對此無異議。原告主張拆驗費、停車費1740元,提交收據一張,其中拆驗費1540元,停車費200元;主張公估費4680元,提交票據一張;主張保全費1270元,提交票據一張。任某、胡某意見:拆驗費、公估費、停車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保全費由我方承擔。人保公司意見:原告該四項系間接損失,不予承擔,且提交的票據不合法,不予認可。人保公司提交交強險合同一份,證明“無證駕駛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系責任免除。二原告對此無異議。被告任某、胡某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審認為,原告趙某與被告任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經交管部門認定,任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認定事實清楚,客觀公正,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胡某系冀A×××××號汽車的實際車主,且系任某之母,其應當知道任某未取得駕駛資格而允許駕駛其所有的車輛,故對于原告的損失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冀A×××××號汽車在人保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三責險,因被告任某無證駕駛,故對于原告的損失應首先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內由人保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應由任某、胡某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52023.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車損費104000元、拖車費260元、拆驗費1540元、停車費200元、公估費4680元、保全費1270元,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5050元,雖提交了相關醫(yī)囑,但其按每天50元計算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項以每天20元,按101天計算為宜,即101天*20元=202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誤工費10817.34元,雖被告提出異議,但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實其主張,對此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主張的護理費17487元,提交的診斷證明記載住院期間“陪護兩人”,對此本院予以認定。護理人員趙廣林的護理費應為:3500元÷30天*39天=4550.關于護理人員成亮的工資收入問題,其提交的工資證明中已顯示繳納個人所得稅,故成亮的護理費應為:4500元÷30天*39天=5850元,兩人合計10400元。關于原告主張的衣物費1500元,理據不足,本院不予以支持。綜上,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52023.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50元、車損費104000元、拖車費260元、拆驗費1540元、停車費200元、公估費4680元、保全費1270元、營養(yǎng)費2020元、誤工費10817.34元、護理費10400元,共計189160.38元。原審判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長安支公司建華營業(yè)部賠償原告趙某、趙廣林醫(yī)療費10000元、車損費2000元、誤工費10817.34元、護理費10400元,共計33217.34元;被告任某、胡某賠償原告趙某、趙廣林各項損失共計155943.04元,并互負連帶責任。上述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完畢。
判后,趙某的上訴理由:一、一審判決上訴人的營養(yǎng)費計算標準過低。一審判決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5050元,雖提交了相關醫(yī)囑,但其按每天50元計算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該項以每天20元,按101天計算為宜”。根據上訴人的受傷程度和恢復情況,上訴人認為按每天20元計算營養(yǎng)費標準過低二、一審判決不支持上訴人的衣物損失費錯誤。該事故造成上訴人左肱骨頭、肱骨頸多發(fā)粉碎性骨折,上訴人被送到醫(yī)院后因為搶救衣服被全部剪壞。根據上述事實,上訴人要求判決支持衣物損失1500元訴訟請求并不過分,一審判決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與理相悖;三、石家莊市交通管理局橋東交警大隊石公交認字(2012)第11272050號《道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上訴人任某使用偽造的駕駛證駕駛公共運輸車輛,造成上訴人重傷和重大財產損失的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請求:撤銷原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偵查;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判后,任某、胡某不服,其上訴理由是:1.趙某駕駛趙廣林所有的車輛冀A×××××號車輛初次登記日期為2005年09月,至該車輛于2012年11月27日20時50分許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使用年限為7年另2個月,且冀A×××××號車新車購置價為173700元。根據有關規(guī)定機動車月折舊率為0.6%,故該車經使用7年另2個月86個月后實際價格為173700-173700*0.6*86=84070.8元,且該車輛還有其殘余價值,故我方認為可其車損為60000元2.公估費經咨詢評估公司500元起價,收取評估值的4%,按照車損60000元計算應為2900元,故多出1780元。3.關于保全費1270元,一審原告曾對任某駕駛胡某所有車輛冀A×××××號車采取過保全措施,但未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起訴,故該保全費應由一審原告承擔。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本案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過程及上訴人趙某的損失數額屬實。
本院認為,關于上訴人趙某的車損數額問題,有趙某提供的公估報告予以證實,上訴人任某、胡某稱應按60000元計算的主張,沒有證據證實,本院不予采信;關于公估費、保全費的問題,上訴人趙某均提供了收費票據,而且上述費用也是為查明本案事實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原判決予以認定并無不妥。關于上訴人趙某所稱營養(yǎng)費標準過低的問題,原判按每天20元計算,符合目前的當地生活水平,也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關于上訴人趙某所稱的衣物損失問題,上訴人并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具體的損失數額,原判不予支持,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關于上訴人趙某要求追究任某刑事責任的問題,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本案不予處理。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375元,由上訴人任某、胡某承擔325元,趙某承擔5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秀云 審判員 史占群 審判員 劉春林
書記員:王超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