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委托代理人:吳洪崗,河北子帥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滄州市運河區(qū)。被告:李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陳國靜、馬迪,河北通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拖欠原告的櫥柜款96800元,及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自起訴日至全部淸償日的利息;2.本案的訴訟費等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陳某某個體經營的滄州市運河區(qū)博雅裝飾裝修中心(以下簡稱博雅裝飾裝修中心)由于裝修工程需要,從原告處購買櫥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原告陸續(xù)向博雅裝飾裝修中心供應櫥柜。2016年7月21日雙方對供應的一批櫥柜對賬,博雅裝飾裝修中心給原告出具了一份對賬單,欠櫥柜款金額為26800元;隨后又供應了一批櫥柜,2016年10月18日博雅裝飾裝修中心給原告出具了一份對賬單,欠櫥柜款金額為70051元,博雅裝飾裝修中心共計拖欠原告櫥柜款96800元,被告陳某某的妻子李某在上述兩份對賬單上簽宇確認,并加蓋了博雅裝飾裝修中心的公章。經核實,博雅裝飾裝修中心己經于2016年7月11日在滄州市運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登記,因此博雅裝飾裝修中心出具上述兩份對賬單并加蓋公章時己經注銷登記,同時結合法律的規(guī)定,其償還櫥柜款的義務應當由該個體戶的經營者陳某某個人承擔,李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絕清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支持原告的訴求。被告陳某某、李某辯稱,隆鑫櫥柜的老板系呂永民,被告將貨款都轉給呂永民,原告不是呂永民的員工,只是受呂永民的委托于2016年10月18日為隆鑫櫥柜與被告對賬。原告自己經營滄州市運河區(qū)金立整體廚房門市部,也是其唯一經營的公司。趙某某不是本案適格原告,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李某系夫妻關系。二被告共同經營滄州市運河區(qū)博雅裝飾裝修中心。原告趙某某及呂永民以隆鑫櫥柜的名義向博雅裝飾裝修中心供應櫥柜。原、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就供應的一批櫥柜對賬,博雅裝飾裝修中心給原告出具了1份對賬單,記載廠家為隆鑫櫥柜,呂永民在廠家簽字處簽字,欠櫥柜款金額為26800元;隨后又供應了一批櫥柜,2016年10月18日博雅裝飾裝修中心給原告出具了1份對賬單,欠櫥柜款金額為70051元,記載廠家為隆鑫櫥柜,原告在廠家簽字處簽字。博雅裝飾裝修中心共計拖欠原告櫥柜款96800元,李某在上述兩份對賬單上簽宇確認,并加蓋了博雅裝飾裝修中心的公章。博雅裝飾裝修中心于2016年7月11日在滄州市運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登記。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貨款未果,于2018年2月27日將二被告訴至本院。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陳某某、李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洪崗,被告陳某某、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陳國靜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證人證言,原告趙某某與呂永民均到過安裝現場量尺寸,二被告雖主張隆鑫櫥柜的負責人系呂永民、只是受呂永民的委托與被告對賬,但并未提供充足證據予以證實,上述對款單具有欠條的性質,在原告提供的對賬單中廠家簽字處中明確記載原告趙某某的姓名,因此本院認定原告趙某某與呂永民以隆鑫櫥柜的名義向被告陳某某、李某所經營的博雅裝飾裝修中心提供櫥柜,原、被告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博雅裝飾裝修中心在滄州市運河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登記,因此應當由二被告支付櫥柜款。對于償還數額問題,原告提交的證明等證據已證明2016年7月21日的對賬單系二被告向原告所出具,故應當予償還原告該筆費用。原告要求二被告從起訴之日(2018年2月27日)開始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櫥柜款產生的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某、李某給付原告趙某某貨款96800元及利息(利息以96800元為計算基數,自2018年2月27日開始,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上述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如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220元、保全費1020元,由被告陳某某、李某承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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