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英東
陳慶英(黑龍江姜笑雨律師事務所)
集賢奧德燃氣有限公司
趙薇
張興臣(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英東,男,26歲。
委托代理人陳慶英,黑龍江姜笑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集賢奧德燃氣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賢縣福利鎮(zhèn)七星街與鐵路交匯處。
法定代表人林祥星,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趙薇,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張興臣,黑龍江立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英東與被告集賢奧德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德燃氣)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趙英東委托代理人陳慶英,被告奧德燃氣委托代理人趙薇、張興臣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趙英東訴稱,2012年4月,原告趙英東到被告奧德燃氣從事值班員工作,約定工作時間8小時,月工資2300元。
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12日趙英東從事值班員期間,本應工作一天一宿,休息兩天兩宿,卻工作一天一宿,休息一天一宿,加班450天,其中包括30個星期日加班。
2015年4月12日,奧德燃氣未提前通知即與趙英東解除勞動關(guān)系。
因此,趙英東訴至法院,請求奧德燃氣給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1個月工資2300元;工作滿3年應給付3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2300元×3個月=6900元;經(jīng)濟賠償金6900元×2=138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2300元×5個月=11500元;加班費88.46元/天×450天=39807元;星期日加班雙倍工資差額88.46元/天×30天=2653.8元。
以上各項合計76960.8元。
被告奧德燃氣辯稱,被告奧德燃氣同意給付原告趙英東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1個月工資2300元、工作滿3年應給付3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金6900元;奧德燃氣于2015年3月26日召開大會,通知趙英東等人按照奧德集團黑區(qū)(2015)17號文件《關(guān)于黑龍江大區(qū)及所屬各公司定崗定員方案的通知》規(guī)定,實行定崗定員、末位淘汰的辦法,通過全員參與、民主選票的進行裁員,奧德燃氣解除與趙英東的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guī)定,故不同意給付經(jīng)濟賠償金;趙英東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由于超過仲裁時效,不受法律保護;2012年10月1日至2015年4月12日期間的加班費及星期日加班雙倍工資差額已在工資表中明確體現(xiàn),并已超過仲裁時效,趙英東主張加班事實存在,應舉證證明;趙英東事先知道公司規(guī)定每周休息一天,且對奧德燃氣的規(guī)定和工作工種并未提出異議。
審判長:曲偉
審判員:尹躍華
審判員:李鳳英
書記員:陳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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