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艷霞
徐孝某
張學理(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
孫某億達特種電線電纜制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艷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河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孝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河市。
委托代理人張學理,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某億達特種電線電纜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河市。
法定代表人徐孝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學理,黑龍江夙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艷霞因與被上訴人徐孝某、孫某億達特種電線電纜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達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黑中商初字第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艷霞,被上訴人徐孝某及億達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學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徐孝某、億達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應駁回趙艷霞的上訴請求。
二審期間,趙艷霞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億達公司廠區(qū)照片三張。意在證明:徐孝某的借款用于億達公司購買土地,建設廠房。
第二組證據(jù)、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憑條、黑龍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票據(jù)、土地登記卡。意在證明:1.2012年6月4日徐孝某向趙艷霞借款20萬元,用于購買土地。2.2012年6月14日,徐孝某向政府繳納了土地出讓金。
第三組證據(jù)、億達公司企業(yè)檔案、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企業(yè)基本信息。意在證明:億達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組證據(jù)、億達公司土地使用證正本、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復印件。意在證明:雙方?jīng)]有辦理抵押登記的原因是億達公司曾在2013年3月28日向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孫某縣支行抵押貸款,2014年4月9日還款后,還要繼續(xù)貸款,故沒有辦理抵押登記,而是將該土地證存放在趙艷霞處,作為一種抵押方式。
徐孝某、億達公司的質(zhì)證意見為:對第一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是億達公司的照片,但不屬于新證據(jù),且與本案無關。對第二組證據(jù)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銀行卡取款憑條真實性無異議,對土地轉讓金票據(jù)、土地登記卡的真實性有異議,該票據(jù)為復印件,該份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對第三組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該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且與本案無關。對第四組證據(jù)土地使用證真實性無異議,對借款合同真實性有異議,該合同為復印件,該份證據(jù)與待證事實無關。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對第一組證據(jù)、第四組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該組證據(jù)與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對第二組證據(jù)中的銀行卡取款憑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土地轉讓金票據(jù)、土地登記卡因系提交復印件,且億達公司、徐孝某不予認可,又與其待證事實不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不予采信。第三組證據(jù)系億達公司的工商企業(yè)檔案,億達公司、徐孝某對其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徐孝某及億達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2015年1月3日,徐孝某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借趙艷霞人民幣陸拾伍萬元650,000元。2015年3月3日,徐孝某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今借趙艷霞人民幣貳拾萬元整。趙艷霞對前述兩筆借款,除舉示徐孝某為其出具的借條外,未能舉示其他交付憑證。案涉三張借條中徐孝某名下方均寫有其身份證號。
根據(jù)億達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記載,億達公司系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徐孝某。
除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前述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確定為借款合同糾紛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本案糾紛主要在于:
一、原審判決認定的借款金額是否正確。本案中,徐孝某為趙艷霞出具了三張借據(jù),合計借款金額為305萬元。盡管徐孝某在原審訴訟中主張其于2015年1月3日、2015年3月3日出具的65萬元、20萬余元的借條并非是實際借款,而是之前借款產(chǎn)生的利息,但其未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借款數(shù)額提出上訴,故本院對此不予審理。在案涉三份借據(jù)出具之后,徐孝某向趙艷霞償還了2萬元,雖然趙艷霞主張該2萬元不是用于償還案涉借款,與案涉借款無關,但是其并沒舉示證據(jù)證實其二人另外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且趙艷霞對收到2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故原審判決認定剩余借款本金為303萬元并無不當。
二、億達公司應否對案涉借款承擔責任。案涉三份借據(jù)均是徐孝某以個人名義出具,且從趙艷霞和徐孝某在案涉借款的支付及償還過程看,均是趙艷霞與徐孝某個人之間銀行卡轉賬或現(xiàn)金交付,趙艷霞沒有證據(jù)證明徐孝某的借款行為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亦無證據(jù)證明案涉借款由億達公司使用。雖然億達公司系徐孝某個人投資設立,但該公司系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民事主體,趙艷霞亦未提供徐孝某與億達公司資產(chǎn)混同的相關證據(jù),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借款系徐孝某的個人借款,由其個人承擔還款責任并無不當。雖然趙艷霞持有億達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雙方未就案涉借款簽訂《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擔保合同》,亦未就趙艷霞所稱的抵押土地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抵押權未有效設立,原審判決對趙艷霞關于億達公司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趙艷霞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00.00元,由趙艷霞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本案系自然人之間的借款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原審判決將本案案由確定為借款合同糾紛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本案糾紛主要在于:
一、原審判決認定的借款金額是否正確。本案中,徐孝某為趙艷霞出具了三張借據(jù),合計借款金額為305萬元。盡管徐孝某在原審訴訟中主張其于2015年1月3日、2015年3月3日出具的65萬元、20萬余元的借條并非是實際借款,而是之前借款產(chǎn)生的利息,但其未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借款數(shù)額提出上訴,故本院對此不予審理。在案涉三份借據(jù)出具之后,徐孝某向趙艷霞償還了2萬元,雖然趙艷霞主張該2萬元不是用于償還案涉借款,與案涉借款無關,但是其并沒舉示證據(jù)證實其二人另外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且趙艷霞對收到2萬元的事實沒有異議,故原審判決認定剩余借款本金為303萬元并無不當。
二、億達公司應否對案涉借款承擔責任。案涉三份借據(jù)均是徐孝某以個人名義出具,且從趙艷霞和徐孝某在案涉借款的支付及償還過程看,均是趙艷霞與徐孝某個人之間銀行卡轉賬或現(xiàn)金交付,趙艷霞沒有證據(jù)證明徐孝某的借款行為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亦無證據(jù)證明案涉借款由億達公司使用。雖然億達公司系徐孝某個人投資設立,但該公司系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民事主體,趙艷霞亦未提供徐孝某與億達公司資產(chǎn)混同的相關證據(jù),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借款系徐孝某的個人借款,由其個人承擔還款責任并無不當。雖然趙艷霞持有億達公司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但雙方未就案涉借款簽訂《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擔保合同》,亦未就趙艷霞所稱的抵押土地辦理相關抵押登記,抵押權未有效設立,原審判決對趙艷霞關于億達公司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趙艷霞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200.00元,由趙艷霞承擔。
審判長:馬文靜
審判員:張旭航
審判員:王亞男
書記員:孫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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