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固民初字第2330號
原告:趙某有,農民。
原告:陳某某,農民。
原告:趙悅舒,學生。
法定代理人:趙某有,系趙悅舒祖父。
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孔令娟,廊坊市廣陽區(qū)愛民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德全。
委托代理人:蔣鳳剛,河北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蘇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德全,男,現(xiàn)住固安縣。
委托代理人:蔣鳳剛,河北敬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袁立志,農民。
被告: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區(qū)大孟莊鎮(zhèn)大孟莊村京津公路東側。
法定代表人:魯建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建強,該公司員工。
被告:朱學昆,農民。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寶坻區(qū)建設路北側。
負責人:朱雁,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丁亮,該公司職員。
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與被告楊某某、蘇某某、袁立志、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朱學昆、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國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孔令娟,被告楊某某、蘇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楊德全、蔣鳳剛,被告朱學昆、被告袁立志、被告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建強、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亮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訴稱:2014年11月3日,楊德偉駕駛冀F×××××小轎車沿106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固安縣北義厚村路口處與前方順行的被告袁立志駕駛的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的津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楊德偉和冀F×××××小客車乘車人趙彥輝、李金成死亡,張玉順、毛紀苗受傷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經交警大隊責任認定,楊德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袁立志負次要責任,趙彥輝、李金成、張玉順、毛紀苗分別負自身損害的次要責任。
被告袁立志駕駛的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100萬第三者責任險,津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該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5萬第三者責任險。
原告各項損失為死亡賠償金:9102元×20年=182040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16546元(母:6134元×20年/2人=61340元,女兒6134元×9年=55206元)、尸檢費1000元、停尸費7200元、火化費510元、交通費3000元、誤工費38元×5人×30天=5700元。
合計377262元。
請求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出部分由其他被告按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被告楊某某、蘇某某辯稱:楊某某、蘇某某是楊德偉的父母,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首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兩位原告之子在事故當中負自身損害的次要責任。
被告之子楊德偉是為張玉順幫工,對于損失應當由被幫工人張玉順承擔。
楊德偉駕駛冀F×××××小轎車登記車主是劉燕娟,劉燕娟是楊德偉的前妻,事故發(fā)生時二人已經離婚,離婚時沒有對車輛歸誰所有進行分割,離婚后車輛在楊德偉家里放著,車輛鑰匙在楊德偉家里放著。
對原告提交的事故認定書、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各原告身份證及戶口登記卡、醫(yī)學死亡證明、火化證、車輛信息及駕駛員信息表、保單復印件、診斷證明、戶籍注銷證明、尸檢報告均無異議。
對尸檢費及尸體料理費、殯葬費票據(jù)真實性沒有異議,都屬于喪葬費。
交通費票據(jù)有異議。
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過高。
被告袁立志辯稱:我是朱學昆雇傭的駕駛員,原告的合理損失由保險公司來承擔,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發(fā)生時存在超載是事實。
被告朱學昆辯稱: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
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車主是朱學昆,原告合理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按照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發(fā)生時存在超載是事實,停尸費和火化費應當在喪葬費當中,同意三者險免賠10%。
被告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車主是我公司,實際車主是朱學昆,掛靠在我公司經營,原告合理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
我們之間是掛靠關系,津A×××××重型半掛已經賣給朱學昆,但還掛靠在我公司名下經營。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辯稱: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津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5萬第三者責任險。
同意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次事故還造成其他人員傷亡,交強險預留其他死者及傷者賠償限額,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事故發(fā)生時津A×××××存在超載,商業(yè)三者險免賠10%。
死亡賠償金沒異議,喪葬費由法院核定。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原告母親沒有達到退休年齡、也沒有證據(jù)證實喪失勞動能力及沒有生活來源,不同意支付,對于原告女兒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還有其母親的扶養(yǎng)份額。
尸檢費、停尸費、火化費、交通費、誤工費都屬于喪葬事宜產生的費用,應包含在喪葬費中,不應再次主張。
精神損害撫慰金主張數(shù)額過高,對于責任比例,死者負有自身損害次要責任,三者險賠償比例請法院酌定。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已由固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趙彥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予以賠償。
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原告合理損失應首先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多人傷亡,本院酌情分配交強險保險利益。
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按責賠償,同時由于車輛存在超載行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提出免賠10%的辯解意見合理,予以采納。
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經營,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車主為朱學昆,袁立志為朱學昆雇傭駕駛員,事故發(fā)生時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超載。
免賠部分由朱學昆與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趙彥輝負自身損害次要責任,應酌情減輕被告賠償責任,原告負擔5%。
楊德偉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楊某某、蘇某某在繼承楊德偉遺產范圍內承擔66.5%賠償責任。
朱學昆承擔28.5%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范圍和數(shù)額則應依法確定。
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82040元、喪葬費21266元數(shù)額合理,予以支持。
主張的陳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主張的趙悅舒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考慮其母親扶養(yǎng)份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元×9年÷2=27603元,此項計入死亡賠償金一并給付,死亡賠償金為209643元;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
主張的尸檢費有證據(jù)證實,予以支持。
主張的尸體料理費中運尸費屬于交通費范疇,含其他交通費在內,酌情支持交通費3000元。
主張的誤工費酌情按3人10天及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工資標準計算為1123.07元(13664元÷365×3×10)。
原告其他請求不合理,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合理損失死亡賠償金209643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尸檢費1000元、交通費3000元、誤工費1123.07元,合計266032.07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3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59003元【(266032.07-35000-1000)×28.5%×90%】;
二、由被告朱學昆、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6840元【(266032.07-35000-1000)×28.5%×10%+1000×28.5%】;
三、由被告楊某某、蘇某某在繼承楊德偉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153636元【(266032.07-35000)×66.5%】。
上列第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履行(本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戶名:固安縣人民法院;帳號:13×××4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79元,財產保全費1770元,合計5249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3149元,由被告朱學昆負擔2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在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發(fā)生的事實及責任已由固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趙彥輝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原告有權要求相關責任人予以賠償。
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原告合理損失應首先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多人傷亡,本院酌情分配交強險保險利益。
超出交強險部分,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按責賠償,同時由于車輛存在超載行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提出免賠10%的辯解意見合理,予以采納。
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經營,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津B×××××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實際車主為朱學昆,袁立志為朱學昆雇傭駕駛員,事故發(fā)生時津A×××××重型半掛牽引車超載。
免賠部分由朱學昆與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趙彥輝負自身損害次要責任,應酌情減輕被告賠償責任,原告負擔5%。
楊德偉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楊某某、蘇某某在繼承楊德偉遺產范圍內承擔66.5%賠償責任。
朱學昆承擔28.5%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合理損失范圍和數(shù)額則應依法確定。
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182040元、喪葬費21266元數(shù)額合理,予以支持。
主張的陳某某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依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主張的趙悅舒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考慮其母親扶養(yǎng)份額,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6134元×9年÷2=27603元,此項計入死亡賠償金一并給付,死亡賠償金為209643元;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支持30000元。
主張的尸檢費有證據(jù)證實,予以支持。
主張的尸體料理費中運尸費屬于交通費范疇,含其他交通費在內,酌情支持交通費3000元。
主張的誤工費酌情按3人10天及河北省農林牧漁業(yè)行業(yè)工資標準計算為1123.07元(13664元÷365×3×10)。
原告其他請求不合理,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合理損失死亡賠償金209643元、喪葬費2126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尸檢費1000元、交通費3000元、誤工費1123.07元,合計266032.07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寶坻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35000元;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范圍內賠償59003元【(266032.07-35000-1000)×28.5%×90%】;
二、由被告朱學昆、天津市興貴運輸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6840元【(266032.07-35000-1000)×28.5%×10%+1000×28.5%】;
三、由被告楊某某、蘇某某在繼承楊德偉遺產范圍內賠償原告趙某有、陳某某、趙悅舒153636元【(266032.07-35000)×66.5%】。
上列第一、二、三項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履行(本院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行;戶名:固安縣人民法院;帳號:13×××40)。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479元,財產保全費1770元,合計5249元,由被告楊某某負擔3149元,由被告朱學昆負擔2100元。
審判長:張國強
書記員:劉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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