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春獻,湖北三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牟某某。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牟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趙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要求凍結被告牟某某的銀行存款15萬元。同時原告趙某某自愿用其名下的位于襄城區(qū)xxxxxxxxxxx的房屋(襄城區(qū)字第××號)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為確保擔保有效性,對擔保物亦應予以查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告牟某某的銀行存款150000元;
二、查封原告趙某某名下的位于襄城區(qū)xxxxxxx的房屋(襄城區(qū)字第××號)。
上述被凍結的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房屋的期限為三年。
需要續(xù)行查封、凍結的,應當在查封、凍結期限屆滿前30日向本院提出續(xù)行查封、凍結的書面申請。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錢麗
書記員: 李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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