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鐘朝云,孝感市孝南區(qū)環(huán)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
被告:邱衛(wèi)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曉林,湖北孝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程書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大悟縣人,住大悟縣。
第三人:唐得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區(qū)。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邱衛(wèi)國、第三人程書鴻、唐得朝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趙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訴。
本案受理費7636元,減半收取3818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余月明 人民陪審員 陳 星 人民陪審員 黃 玲
書記員:朱蕓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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