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楊克清(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
張廣(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陳云飛(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
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屈鵬
周仁理
原告趙某某,瓦工。
委托代理人楊克清(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住所地當陽市南正街1號。
負責人羅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廣(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云飛(特別授權),湖北楚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72號九洲大廈1728號(A座)。
負責人王道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屈鵬(一般代理),系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理賠經理。
被告周仁理。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當陽支公司)、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永安財保宜昌支公司)、周仁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王心田獨任審判,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楊克清,被告周仁理,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廣,被告永安財保宜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對上述有爭議的證據,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四,因該鑒定意見系有資質機構作出,被告并未申請鑒定,也未提出反證,故予以采信。但該鑒定意見的誤工時間的鑒定依據系《人身損害受傷人員誤工損失日評定準則》(GA/T521-2004),而該評定準則已被2014年11月26日實施的《人身損害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評定規(guī)范》(GA/T1193-2014)取代,故對該鑒定意見中的誤工損失日為180日不予采信,原告的誤工時間可以從原告受傷之日至鑒定定殘前一天的97天計算;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六,原告系當陽市玉泉辦事處關陵村村民,村委會可以證據原告所從事的職業(yè),對該證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1、被告周仁理駕駛機動車與原告趙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趙某某受傷致殘,被告周仁理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由于事故車輛鄂E×××××小型客車依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原告趙某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永安財保宜昌支公司在商業(yè)險中按事故責任承擔;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周仁理承擔。2、關于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趙某某關于醫(yī)藥費29744.8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被扶養(yǎng)人王文英生活費15973.04元(16年×8681元/年×23%÷2人),財產損失1440元,鑒定費19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誤工費按其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定殘前一日計97天支持11096.27元(41754元/年÷365天/年×97天),護理費支持2125.16元(28729元/年÷365天/年×2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支持810元(30元/天×27天),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支持109348.80元(24852元/年×20年×22%),交通費酌情支持600元,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8000元;原告父親趙學華系當陽市供銷社退休職工,享有退休工資,有其生活來源,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93038.07元【其中醫(yī)療費用42554.80元(醫(yī)療費29744.80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0元);傷殘費用149043.27元(傷殘賠償金109348.80元、護理費2125.16元、誤工費11096.27元、被扶養(yǎng)人王文英生活費15973.04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1900元),財產損失1440元】,由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1440元,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21440元;由被告永安財保宜昌支公司按責任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賠償66552.49元(193038.07元-交強險121440元-非醫(yī)保用藥5045.58元);由被告周仁理賠償5045.58元。被告周仁理已墊付30019.26元,原告趙某某獲得賠償后應當返還被告周仁理24973.68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93038.0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21440元;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賠償66552.49元,由被告周仁理賠償5045.58元(已支付)。
二、原告趙某某返還被告周仁理24973.68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法院專戶,帳戶名:當陽市人民法院;帳號:17×××59;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7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周仁理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四份,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1、被告周仁理駕駛機動車與原告趙某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趙某某受傷致殘,被告周仁理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規(guī)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由于事故車輛鄂E×××××小型客車依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原告趙某某的損失,應當由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永安財保宜昌支公司在商業(yè)險中按事故責任承擔;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周仁理承擔。2、關于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趙某某關于醫(yī)藥費29744.80元、后期治療費12000元、被扶養(yǎng)人王文英生活費15973.04元(16年×8681元/年×23%÷2人),財產損失1440元,鑒定費1900元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誤工費按其受傷之日起至鑒定定殘前一日計97天支持11096.27元(41754元/年÷365天/年×97天),護理費支持2125.16元(28729元/年÷365天/年×27天),住院伙食補助費支持810元(30元/天×27天),原告的傷殘賠償金支持109348.80元(24852元/年×20年×22%),交通費酌情支持600元,根據原告的傷殘程度,精神撫慰金酌情支持8000元;原告父親趙學華系當陽市供銷社退休職工,享有退休工資,有其生活來源,對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93038.07元【其中醫(yī)療費用42554.80元(醫(yī)療費29744.80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10元);傷殘費用149043.27元(傷殘賠償金109348.80元、護理費2125.16元、誤工費11096.27元、被扶養(yǎng)人王文英生活費15973.04元、交通費600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1900元),財產損失1440元】,由被告財保當陽支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110000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1440元,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121440元;由被告永安財保宜昌支公司按責任在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賠償66552.49元(193038.07元-交強險121440元-非醫(yī)保用藥5045.58元);由被告周仁理賠償5045.58元。被告周仁理已墊付30019.26元,原告趙某某獲得賠償后應當返還被告周仁理24973.68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第二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193038.07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121440元;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限額內按事故責任賠償66552.49元,由被告周仁理賠償5045.58元(已支付)。
二、原告趙某某返還被告周仁理24973.68元。
三、駁回原告趙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給付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法院專戶,帳戶名:當陽市人民法院;帳號:17×××59;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70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周仁理承擔。
審判長:王心田
書記員:宋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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