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丁桂榮,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馮某某,中國工商銀行唐海支行員工。
被告孫某某,退休工人。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馮某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張超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桂榮、被告馮某某、孫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馮某某與原告丈夫張勝彩系表親關系,從2010年開始,被告馮某某陸續(xù)向原告借款從事黃金T+D交易。2013年11月12日,被告馮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條二份,內容分別為“借條今借趙某某現(xiàn)金叁佰零肆萬貳仟伍佰元。借款人馮某某2013.11.12工作單位曹妃甸支行”、“借條今借趙某某現(xiàn)金壹佰萬元借款人馮某某2013.11.12工作單位工行曹妃甸支行”,且分別按有被告馮某某手印。2014年4月16日,被告馮某某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內容為“借條借趙某某現(xiàn)金肆拾萬元。借款人:馮某某2014.4.16工作單位工行曹妃甸支行”。上述款項共計4442500元。后經原告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另查明,被告馮某某與被告孫某某曾系夫妻關系,于2014年8月11日協(xié)議離婚。
認定上述事實有借條三份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等證明屬實。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被告馮某某、孫某某系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向原告趙某某借款,后于2014年8月11日協(xié)議離婚,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規(guī)定,因被告孫某某在庭審過程中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且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條中也未明確約定該借款系被告馮某某個人債務,故被告孫某某不得以不知曉該借款事實為由對抗善意債權人,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馮某某主張已經支付原告趙某某2600000元好處費的主張,因在庭審中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且原告不予認可,僅認可其從2010年開始借款后至2013年11月12日陸續(xù)累計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000000元,與本案原告訴請二被告償還本金無關,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趙某某訴請二被告應按照月利率2%支付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16日的利息355400元的主張,因在借款時并未書面約定月利息為2%,且被告不予認可,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應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原告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16日的利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馮某某、孫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償還原告趙某某借款4442500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16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馮某某、孫某某對上述債務互負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2592元,由被告馮某某、孫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本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45184元。未能預交上訴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張超
書記員:劉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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