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立國
張某某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王玉(黑龍江金馬律師事務所)
原告趙立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黑龍江省五常市。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哈爾濱市呼蘭區(qū)。
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贛水路21號平安大廈。
法定負責人葉青,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黑龍江金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立國訴被告張某某、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立國、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呼蘭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客觀的、合理的且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本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本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趙立國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吳麗娟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張某某自愿承擔吳麗娟應承擔的相應的賠償責任,且吳麗娟予以認可,屬債務轉移,故趙立國要求張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其他受害人未向本院提起訴訟,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無權干涉。
關于趙立國賠償金額的確定,1、趙立國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9,268.20元,二次手術費8,0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2、趙立國主張的交通費無證據佐證,但其家庭住址與醫(yī)療機構所在地存在一定距離,且原告主張300.00元的交通費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圍,對此本院予以支持;3、趙立國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酌情確定為1,600.00元和3,000.00元;4、趙立國提供的誤工證明和護理人員誤工證明均無其他證據佐證,無法證實其真實性,趙立國要求給付誤工費27,23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其醫(yī)療終結時間為8個月,應視為合理的誤工期間,故趙立國的誤工費應按照2013年全省農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標準(23,793.00元/年)計算八個月,共計15,862.00元;5、趙立國主張的護理費28,496.00元,不超過以2013年全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標準所計算的金額,本院予以支持;6、趙立國主張的鑒定費3,230.00元應予確認,但此項費用不屬于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立國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共計9,60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立國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6,926.20元;
三、駁回原告趙立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0.60元,由原告趙立國負擔427.40元,被告張某某負擔1,713.20元;鑒定費3,230.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3,230.00元,上訴費用均由原告趙立國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哈爾濱市交警支隊呼蘭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客觀的、合理的且雙方當事人均予以認可,本院對其效力予以確認;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本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趙立國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吳麗娟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張某某自愿承擔吳麗娟應承擔的相應的賠償責任,且吳麗娟予以認可,屬債務轉移,故趙立國要求張某某在保險公司賠償范圍外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其他受害人未向本院提起訴訟,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無權干涉。
關于趙立國賠償金額的確定,1、趙立國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9,268.20元,二次手術費8,00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2、趙立國主張的交通費無證據佐證,但其家庭住址與醫(yī)療機構所在地存在一定距離,且原告主張300.00元的交通費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圍,對此本院予以支持;3、趙立國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本院酌情確定為1,600.00元和3,000.00元;4、趙立國提供的誤工證明和護理人員誤工證明均無其他證據佐證,無法證實其真實性,趙立國要求給付誤工費27,230.00元的主張不予支持,但其醫(yī)療終結時間為8個月,應視為合理的誤工期間,故趙立國的誤工費應按照2013年全省農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為標準(23,793.00元/年)計算八個月,共計15,862.00元;5、趙立國主張的護理費28,496.00元,不超過以2013年全省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標準所計算的金額,本院予以支持;6、趙立國主張的鑒定費3,230.00元應予確認,但此項費用不屬于強制保險的賠償范圍。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立國住院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共計9,600.00元;
二、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立國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66,926.20元;
三、駁回原告趙立國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40.60元,由原告趙立國負擔427.40元,被告張某某負擔1,713.20元;鑒定費3,230.00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3,230.00元,上訴費用均由原告趙立國預交。
審判長:呂殿梅
審判員:于冉
審判員:姜龍
書記員:于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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