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山
趙美榮
李興華(河北寶慶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沈喜程
原告趙秀山,城鎮(zhèn)居民。
委托代理人趙美榮(系原告女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民。
委托代理人李興華,河北寶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退休職工。
委托代理人沈喜程(系被告丈夫),男。
趙秀山與張某某相鄰關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原、被告在涿鹿鎮(zhèn)侯家園街32號院居住,該院落由雙方共同使用。原告父親趙瑞擁有該院正房四間、西房三間的所有權,趙瑞于2004年7月去世,原告一直居住其父趙瑞的房屋。被告擁有該院東房三間使用權(系房產房)、南房二間的所有權。1997年被告對東房進行了修繕,2013年8月被告翻建了南房。在2013年之前,原、被告院落一直從下水道排水。2013年被告翻蓋南房時,在院內重新修了水漏與街道上的下水道相通。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對現場進行勘驗,勘驗結果為,原、被告共同居住的院落比街道低,該院落內修有水漏與街道內的下水道相連。被告在東房前自建小棚一個,原告在小棚前堆有磚塊等雜物。原告從西房前通行。
以上事實有涿鹿縣涿鹿鎮(zhèn)西關居民委員會證明、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本院的勘驗錄像證實。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通風、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動產相鄰關系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本著互利互讓,團結互助、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原、被告在涿鹿鎮(zhèn)侯家園街32號院共同居住,共用院落,原、被告因共用院落的使用,應協(xié)商處理,避免產生矛盾,建立和諧的鄰里關系。被告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及翻蓋,重建下水道,在院內搭建小棚、堆放物品,未造成排水及通行的不暢,原告亦對自己的主張無證據證實,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修繕、翻蓋房屋、搭建小棚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圍,本案不予處理。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秀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趙秀山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通風、排水、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不動產相鄰關系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本著互利互讓,團結互助、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原、被告在涿鹿鎮(zhèn)侯家園街32號院共同居住,共用院落,原、被告因共用院落的使用,應協(xié)商處理,避免產生矛盾,建立和諧的鄰里關系。被告對房屋進行了修繕及翻蓋,重建下水道,在院內搭建小棚、堆放物品,未造成排水及通行的不暢,原告亦對自己的主張無證據證實,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修繕、翻蓋房屋、搭建小棚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法規(guī),不屬于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圍,本案不予處理。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秀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趙秀山負擔。
審判長:馬雪松
審判員:王娟
審判員:楊曉峰
書記員:劉雅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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