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忍,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湖北和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湖濱大道83號(2幢2單元501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200309775429u。
法定代表人:嚴驍。
被告:湖北地礦建設工程承包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解放大道342號3樓,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000177607553q。
法定代表人:李彥。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湖北和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地礦建設工程承包集團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趙某某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趙某某的撤訴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21元(已減半收?。?、訴訟保全費1670元,由趙某某負擔。
審判員 黃 鑌
書記員:鄺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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