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委托代理人谷新富,涿鹿縣涿鹿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
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張某某市高新區(qū)市府西大街3號財富中心A座3樓。
負責人王碩,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喬曉東,河北華研律師事務所律師。
趙某某與郭某某、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張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平安張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62532.81元。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27日,郭某某駕駛車輛行至涿鹿鎮(zhèn)軒轅路東延長線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與趙某某騎行電動自行車相撞,致趙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涿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郭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郭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平安張某某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5月27日,郭某某駕駛車輛(冀G×××××)行至涿鹿鎮(zhèn)軒轅路東延長線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與趙某某騎行電動自行車相撞,致趙某某受傷,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涿鹿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郭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郭某某駕駛的車輛在平安張某某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30萬,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趙某某傷后在涿鹿縣醫(yī)院住院治療17天,經涿鹿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趙某某傷后造成右側上第一前磨牙冠折、右側上側切牙根冠聯(lián)合折、雙側上中切牙根折,共計4枚牙齒損傷,無保留價值;誤工期45天;一人護理7天;需要營養(yǎng)30天;擇期行口腔義齒修復術,醫(yī)療費用請參考相關醫(yī)學證明。涿鹿縣醫(yī)院證明趙某某需行考瓷修復8顆牙,每顆費用3000元,大約壽命20年左右,另需治療費1221元。事故造成原告以下?lián)p失:醫(yī)療費28981.81元,伙食補助費510元,營養(yǎng)費900元,護理費700元,誤工費2439元,電動車清障費300元。
本院認為,郭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guī)定,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交警確認郭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某某無責任。本院予以認定。被告郭某某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不認可事故責任劃分,無證據證實,郭某某異議本院不予采納。平安張某某支公司作為郭某某駕駛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承保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依法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鑒定費,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20年后更換牙齒的費用,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原告主張的誤工費本院按農林牧漁業(yè)標準計算。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趙某某經濟損失33830.8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郭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因簡易程序減半收取682元,原告負擔313元,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36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瑞霞
書記員:胡曉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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