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楊彬
宋國來(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
岳某
原告趙某某,某租賃服務部業(yè)主。
被告楊彬,無業(yè)。
委托代理人宋國來,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岳某,無業(yè)。
原告趙某某與被告楊彬、岳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被告楊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國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岳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被告楊彬答辯時主張,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3月22日,車牌號為冀B×××××號車輛實際承租方和使用人為賈振歡和岳某,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楊彬應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賃費6700元,被告岳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趙某某訴請冀B×××××號車輛修理費4000元,但該車尚未進行修理,因其訴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彬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原告趙某某租賃費6700元;
二、被告岳某對上述租賃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4元,由被告楊彬、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遞交上訴狀之日起7日內繳納上訴費,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各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被告楊彬答辯時主張,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4年3月22日,車牌號為冀B×××××號車輛實際承租方和使用人為賈振歡和岳某,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楊彬應向原告支付剩余租賃費6700元,被告岳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趙某某訴請冀B×××××號車輛修理費4000元,但該車尚未進行修理,因其訴請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 ?、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楊彬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支付原告趙某某租賃費6700元;
二、被告岳某對上述租賃費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74元,由被告楊彬、岳某負擔。
審判長:賈春喜
審判員:張靜波
審判員:邊曉鳳
書記員:趙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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