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樂某縣金融大廈。
負責人:邢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耀東,河北東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輝,河北江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唐山市開平區(qū)公安局干警。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因保
險合同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開平區(qū)人民法院(2014)開民初字第9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11月21日,原告趙某為其所有的冀B×××××號小型越野客車在被告人保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附不計免賠率及機動車損失險附不計免賠率,責任限額分別為12.2萬元、30萬元及21.2萬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止。2014年1月18日1時,吳麗輝駕駛冀B×××××號小型越野客車在唐山市建華東道花卉市場西側(cè)由南向東轉(zhuǎn)彎時與路燈桿相撞,造成車輛受損、路燈桿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2014年1月21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六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第130205420140006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吳麗輝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5月8日,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編號BTALD20140508002號、編號BTALD20140508003號公估報告書,分別評定路燈桿損失為15518元、冀B×××××號小型越野客車損失為115871元。原告已將路燈桿損失予以賠償。原、被告就賠償損失問題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全部經(jīng)濟損失共計131389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趙某的經(jīng)濟損失包括:支付路燈桿燈桿損失15518元,冀B×××××號小型越野客車損失115871元,以上共計131389元。故原告訴請,事實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相關(guān)抗辯意見缺乏充分證據(jù)予以佐證,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為保護公民的合法財產(chǎn)權(quán)益,遂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付原告趙某保險金131389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64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擔負。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受損,系經(jīng)河北博泰安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評估,上訴人主張鑒定報告確認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但未提交證據(jù)予以證實。該評估報告評估的車損數(shù)額足以確定被上訴人的實際損失。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沒有提供修車發(fā)票及修理清單為由,主張不能證明該車的實際損失,其理據(jù)不足。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樂某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常榮印 代理審判員 趙君優(yōu) 代理審判員 楊 柳
書記員: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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