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委托代理人:孫子見,黑龍江羿洪剛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海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大慶市讓胡路區(qū),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海成房屋買賣和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趙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趙某某以與被告自行和解為由,申請撤訴,其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fèi)50元減半收取25元、公告費(fèi)303元由原告承擔(dān),原告預(yù)交案件受理費(fèi)2150元退回2125元。
審判長 韓慶義
人民陪審員 黎曉明
人民陪審員 葉金會
書記員: 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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