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大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偉,大城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晶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大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忠博,河北中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趙某某因與被上訴人杜晶晶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縣人民法院(2016)冀1025民初2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偉、被上訴人杜晶晶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忠博到庭參加訴訟。上訴人趙某某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趙某某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或發(fā)還重審,本案訴訟費用等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1.本案被上訴人主張民間借貸關系,而自開庭至最后辯論結束,都沒有提供出借貸關系的證據(jù),只是提出了銀行憑證。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北京高院也有類似規(guī)定,本案被上訴人沒有借貸證據(jù);2.一審法院越權幫助被上訴人取證程序嚴重違法,被上訴只申請調(diào)取被上訴人自己的轉(zhuǎn)賬記錄,沒有申請調(diào)取上訴人的證據(jù),一審法院超越申請范圍幫助被上訴人取證,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權益;3.被上訴人代理人的身份問題,上訴人提出過異議,一審法院限期舉證后,未在庭審時向上訴人出示證據(jù),程序違法;4.被上訴人在庭審時承認收到了31000元現(xiàn)金,上訴人對此陳述質(zhì)證為:自認事實不發(fā)表意見。而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也提到了此點,但是最后沒有對這3萬多元,做出認定和處理,憑空消失;綜合上述意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清事實,做出公正判決。
杜晶晶答辯稱,1.被上訴人方并非只提供了銀行憑證,一審法法院作出的判決依據(jù)的是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及銀行憑證,依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屬于其他能證明借貸法律關系的證據(jù),因此上訴人的此項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上訴人主張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適用北京市市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是錯誤的,應當適用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或最高院司法解釋。3.一審調(diào)取證據(jù)是在被上訴人提出調(diào)取證據(jù)申請后依法調(diào)取的證據(jù),另外依據(jù)民訴法和證據(jù)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職權有權調(diào)取相應證據(jù),因此一審法院程序合法。綜上,一審法院是在查明本案事實的基礎上作出的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杜晶晶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80000元及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16日,原告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將380000元匯入被告銀行賬戶。2014年10月22日,原告再次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將100000元匯入被告銀行賬戶。原告主張該匯款系被告借款。被告否認與原告存在借貸關系,但認可雙方無其他經(jīng)濟往來,拒絕說明匯款事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杜晶晶分兩次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匯入被告趙某某銀行賬戶480000元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承認雙方?jīng)]有其他經(jīng)濟往來,不承認向原告借款,但未說明原告所匯款項的性質(zhì),經(jīng)本院詢問亦未明確回答。根據(jù)原告陳述及銀行匯款憑證,可認定原、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存在。被告應償還原告借款480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雙方有關利息的約定,故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杜晶晶借款480000元。二、駁回原告杜晶晶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250元,由被告趙某某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趙某某收到的48萬元的性質(zhì)問題。趙某某一、二審期間均認可分別在2014年8月16日、2014年10月22日杜晶晶通過銀行轉(zhuǎn)賬將共計48萬元匯入趙某某銀行賬戶,并認可雙方之間不存在其他經(jīng)濟往來,杜晶晶雖未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但杜晶晶主張因雙方系親戚關系故未出具任何書面憑證,并且曾收到趙某某給付31000元的利息,故一審認定上述款項系借款相對比較合理;趙某某一審期間不認可上述款項系借款,二審期間,趙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2017年1月9日談話筆錄一份,該筆錄中趙某某主張其與杜晶晶之間不存在經(jīng)濟往來,只是曾介紹杜晶晶與案外人鄭國軍認識,是介紹人,并且主張其收到的上述款項是杜晶晶償還的借款,但,二審期間,趙某某及案外人鄭國軍既未出庭接受詢問,又未就上述陳述提供任何證據(jù)證實其主張,并且無法對上述款項作出相對合理的解釋,故一審對其抗辯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關于法院調(diào)取證據(jù)問題,一審法院依據(jù)當事人申請到金融機構調(diào)取相應證據(jù),金融機構依據(jù)其相關規(guī)定出具的憑證并不屬于法院控制,是否超越申請范圍并不屬于法院控制;關于被上訴人杜晶晶代理人身份問題,趙某某雖主張曾提出異議,但未提供任何書面憑證,本院無法予以支持;關于杜晶晶認可收到31000元現(xiàn)金問題,趙某某未做合理解釋,而杜晶晶認為收到上述31000元為趙某某給付的利息,并對該利息數(shù)額作出的解釋相對合理,應予以認定,一審雖未對該筆31000元的款項作出描述,并未影響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趙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00元,由上訴人趙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欣 代理審判員 楊 莉 代理審判員 李成佳
書記員: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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