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某
張書紅(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
王常清(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
陽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原告趙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書紅,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常清,河北神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陽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陵園路中段地質大廈4樓。
負責人靳玉龍,該公司總經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趙某某與被告陽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趙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150元由原告趙某某負擔。
審判長:宋霄燕
書記員:林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