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
龐方方(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
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
尹艷賓
原告:趙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龐方方,河北吳春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住所地遷安市。
負責人:商立民,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尹艷賓,該公司職員。
原告趙某與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委托代理人龐方方、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尹艷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保險合同、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施救費系事故發(fā)生后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原告趙某開支公估費3134元由其自行負擔。被告保險公司開支公估費4950元由保險公司負擔。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趙某保險金83498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86元,由原告趙某負擔476元,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19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保險合同、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施救費系事故發(fā)生后開支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負擔。原告趙某開支公估費3134元由其自行負擔。被告保險公司開支公估費4950元由保險公司負擔。被告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五十七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賠償原告趙某保險金83498元。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駁回原告趙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386元,由原告趙某負擔476元,由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遷安支公司負擔1910元。
審判長:孫雅會
審判員:韓庭利
審判員:馬強
書記員:李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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