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某某,住懷安縣。
被告陳某,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回民小學教師,住張家口市宣化區(qū)。
被告趙某乙,宣化縣一中教師,住址。
被告趙某丙,衡水市一中學生,住址。
被告陳某、趙某乙、趙某丙委托代理人焦寶貴,河北耀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某丁,住。
被告侯某,住。
被告趙某丁、侯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慧賢,河北正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陳某、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侯某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梁春霞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被告陳某及被告陳某、趙某乙、趙某丙的委托代理人焦寶貴、被告侯某及被告趙某丁、侯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慧賢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趙獻計曾于2014年在懷安縣王虎屯鄉(xiāng)團山開礦。2014年3月19日雇傭趙某某在其礦山當帶班工人,雙方約定月工資6000元。2014年7月5日趙獻計不再雇傭趙某某。在趙獻計雇傭趙某某期間共給付趙某某工資9500元,剩余11500元工資未付。2014年9月15日趙獻計因交通事故去世。趙獻計的繼承人有:妻子陳某、長女趙某乙、次女趙某丙、父親趙某丁、母親侯某。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當庭陳述、趙某丁出具的證明等證據(jù)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趙獻計生前雇傭趙某某為其在礦山上工作,并拖欠其工資11500元由雙方的陳述及趙某丁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作為趙獻計的繼承人即五被告對趙獻計生前所拖欠的欠款理應償還。但五被告清償趙獻計的債務應以其繼承趙獻計遺產(chǎn)的價值為限。五被告辯稱對趙獻計是否拖欠趙某某工資11500元不知情,理由不足,且作為被告之一的趙某丁出具證明明確認可這一事實,故對被告方的辯稱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陳某、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侯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在繼承趙獻計遺產(chǎn)范圍內(nèi)共同償還趙獻計拖欠趙某某的工資1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元,減半收取44元,由陳某、趙某乙、趙某丙、趙某丁、侯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春霞
書記員:李璇 附法律規(guī)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jīng)債權(quán)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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