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排子墾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兵車排子墾檢刑檢刑訴〔2020〕20號
被告人趙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4291986********,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七師**團**連**棟,住第七師**團**小區(qū)**棟**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車排子墾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車排子墾區(qū)公安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趙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被告人趙某某酒后駕駛新D-*****號大眾牌小型轎車行駛至129團**站路段時,被車排子墾區(qū)公安局交警大隊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新疆華通交通物證司法鑒定所鑒定,趙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其含量為138.04mg/ml,系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朱某某、揚某某等的證言;
3.華通司法鑒定所【2019】毒檢字第****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4.扣押清單、歸案情況說明等書證;
5.視聽資料光盤等在案佐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趙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趙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天,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車排子墾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拴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住第七師**團**小區(qū)**棟**室,聯(lián)系電話:1357915****。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79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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